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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四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6-02-02 15:26   字号:    来源:云顶集团

     【执法惠民类案例】

案例一:急事急办破时限 法治服务护营商——网约车公司经营许可延续典型案例

一、情况简介

2025年10月30日下午,某网约车公司负责人朱先生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急切咨询网约车经营许可延续业务相关事宜。其公司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仅剩两三天就将到期,因总公司审批流程耽搁,导致其办理续期的时间异常紧张。若不能在到期前及时完成延续,公司几十辆网约车的导航服务将被暂停,企业运营将面临停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而行政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同时根据《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淮交〔2024〕14号)相关规定,网约车企业经营许可延续许可属于一般审批程序,承诺办理期限为4个工作日。从政策规定角度来看,朱先生的申请属于处理时间非常紧张的特殊情况,窗口工作人员在向朱先生解释政策规定并安抚朱先生情绪的同时,第一时间按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启动加急办理机制。

次日中午午休时段,朱先生携带齐全材料重返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主动放弃休息,对材料进行初审后,随即上报执法支队、交通局,启动审批绿色通道,先后完成支队领导审核、法制审核、局领导审批等全部环节。当日傍晚,已过下班时间,工作人员仍坚守岗位,完成系统录入、证件打印等工作,最终仅用半天时间便办结了原本需4个工作日的审批业务。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县(区)政务服务场所应当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提供咨询、引导、绿色通道等服务,解决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

4.《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淮交〔2024〕14号)中明确,网约车企业经营许可延续许可属于一般审批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的“加急办”举措,是法治框架下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从法律层面来看,审批流程严格遵循《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所有审核、审批环节均符合法定要求,既保障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避免了程序空转。

从服务实效来看,工作人员在向群众有效传达政策法规的同时,加班加点将4个工作日的法定审批时限压缩至半天,既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守住了企业正常运营的底线,也保证了在法律规定许可到期前完成延续审批,彰显了政务服务的“温度”与“速度”。这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模式,并非突破法律规定,而是在法定权限内对服务流程的优化升级,实现了合法性与便民性的有机统一。

本案例的处理充分说明,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法治的保障与支撑。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又要主动回应市场主体诉求,通过灵活高效的服务方式,破解审批瓶颈。未来,此类“淮e行”政务服务模式的持续推进,将进一步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淮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道路运输类案例(无证运输)】

案例二:对无证网约车不予行政处罚案例

一、案情简介

涟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6日14点54分,在涟水县高铁站停车场对苏HDXXXX小型轿车进行依法检查,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孙某某驾驶该车辆,于14时28分通过花小猪司机端平台接单,接一名乘客从中国农业银行(涟水支行营业部)西南侧到涟水高铁站,产生费用10.86元,行程费用由平台收取后返还至孙某某账户。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相关有效证明,经“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核查,该车确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孙某某称其为新注册用户,仅接单一次,系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二、法律分析

孙某某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孙某某违法行为事实成立。

2025年10月7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苏交规〔2025〕3号)(以下简称《清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清单》聚焦交通运输执法重点领域、高频处罚及不罚事项以及实践中当事人比较关注的事项,依法合理拓展了交通运输领域包容免罚的覆盖面。

孙某某违法行为系初次被发现,且接单记录仅一次、运营时间短,未造成乘客投诉或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现场配合调查并承诺立即整改,孙某某的情况符合《清单》第21项中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

三、案件处理

综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清单》相关规定,决定对孙某某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与规范经营指导,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营运证件,孙某某承诺立即整改并遵守法律法规。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示范价值:

一是精准适用裁量规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案件调查处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将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裁量基准作为执法依据,避免了对所有违法行为“一刀切”式的简单罚款,使执法结果更符合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增强了执法公信力。

二是彰显“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精神。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但加强教育、督促整改的处理方式,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指明了合法经营的红线,又给予初次轻微违法者改正机会,引导其自觉守法,实现了执法的根本目的。

三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具体实践。该处理方式体现了对新业态发展中部分从业人员不规范行为的包容审慎态度,特别是对因家庭困难等原因临时从事、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容错空间,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有助于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来源:涟水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类案例(超限超载)】

案例三: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潘某某驾驶车辆苏H3XXXX(黄)/苏H7XXX(黄)挂于11时05分运输途经S348省道时,因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被动态称重系统抓拍。执法人员收到动态称重系统预警后,依法启动核查程序,对抓拍数据、车辆信息、检测设备资质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经核查,该车为6轴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吨,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1.1吨,超限质量12.1吨,超限率24.69%。案涉S348省道K157+260检测点动态汽车衡为动态总重5级,存在±2.5%的计量误差,扣除误差后,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9.57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认定标准,扣除数值后最终认定其超限10.57吨,潘某某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淮安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件处理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立案规定,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执法领域实施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苏交规〔2025〕4号)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处罚依据,淮安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潘某某作出罚款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一)违法事实认定的合法性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了超限运输车辆的认定标准,本案中,案涉车辆为6轴载货汽车,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吨,经动态称重系统检测并扣除允许的±2.5%计量误差后,最终认定车货总质量59.57吨,超限10.57吨,超限率24.69%,该认定过程严格遵循法定标准和检测规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处罚依据的适用性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针对超限运输行为设定了明确的处罚幅度,为本案行政处罚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2.《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执法领域实施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苏交规〔2025〕4号)第三条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在对违法当事人依法处罚的同时,注重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输行为。本案中1500元罚款的作出,既符合法定处罚幅度要求,又充分考量了教育引导的执法目的,实现了惩戒与教育的有机统一。

(三)处罚幅度的合理性

超限运输行为会对公路路面、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损害,缩短公路使用寿命,增加养护成本,同时大幅提高交通事故发生风险,危及自身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本案在处罚时,充分考虑了检测设备的合理误差,依法扣除误差后核算超限数额,确保处罚基数的准确性;同时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超限率等因素,在法定处罚范围内作出适度罚款,既体现了法律对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惩戒性,又兼顾了过罚相当原则,避免了处罚畸重或畸轻,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四、典型意义

(一)强化运输从业者守法意识

本案的处理向广大货物运输从业者发出明确警示,超限运输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定时炸弹”。运输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货物运输重量限定标准,摒弃“多拉快跑”的错误观念,自觉规范运输行为,树立“安全第一、合法运输”的执业理念,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运输违法行为。

(二)守护公路基础设施与公共安全

公路基础设施是交通运输的重要载体,超限运输车辆的碾压会对公路、桥梁结构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影响公路通行能力和安全性。通过对本案当事人的处罚,有效遏制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蔓延,既保护了公路基础设施的完好,降低了道路养护成本,又减少了因超限运输引发的交通事故,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了安全、畅通的出行环境,切实保障了公共安全。

(三)彰显“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

本案在严格依法处罚的同时,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执法领域实施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注重对当事人的教育引导,让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超限运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该案例为交通运输执法工作提供了实践参考,既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体现了执法的温度,有助于引导更多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推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来源:淮安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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