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背景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一般俗称为“顺风车”,近年来,以顺风车为代表的多元化出行方式成为热门选择,在方便群众出行,缓解公共交通压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践中存在部分车主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管理行政机关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加强执法的方式规范私人小轿车合乘出行,查处以合乘名义变相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执法目的正当,但行政处罚的基础是查明违法事实,判定非法营运行为更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结合案件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进行综合评判。本案旨在准确界定顺风车与违法运营网约车的法律概念,规范交通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顺风车主与乘客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详情
张某经顺风车平台接单搭载乘客,县交通运输局认定其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处罚,张某不服起诉。法院审理综合考虑张某载客行为的起因、收费方式、路线及频次等,认定其属“顺路捎带”乘客,并非违法从事网约车运营,二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
三、主要成果
从案件出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案确立了区分顺风车与违法运营网约车的判断标准。
1.载客行为的起因。顺风车本质是车主驾驶车辆前往某一目的地前发现有其他同行人员,双方达成合乘合意。车主自身具有出行需要是认定构成顺风车的核心要件。如果车主自身并无明确的出行需求,甚至是将乘客的出行目的地作为车辆的目的地,则是典型的营运行为;
2.载客费用的决定。收取费用并不能说明就是非法营运行为,关键在于收取的费用能否认定为分摊的出行成本。由于车型、路线的差异,出行成本难以精准计算。本案中,虽然张某实际获得的费用高于实际出行成本,但该行程价格由平台根据既定规则计算并明示,金额多少并不由张某决定,不能就此认定此次载客具有盈利目的;
3.载客路线的覆盖程度。如出发地、目的地均相近,并未明显偏离,或者是车主的路线完全覆盖乘客的路线等。本案中,张某此次所载乘客与其均系同一出发地,乘客的目的地虽非张某的目的地,但位于张某此次出行路线上,也未对张某的出行目的地产生实质性的改变,依然带有“顺路捎带”的性质;
4.载客的频次。顺风车车主出行信息发布频次和单数,结合其自身出行需求情况应处于合理的范围,如明显过多且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则不宜认定其出行需求合理。
四、实践成效
本案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发布的行政处罚诉讼典型案例。江苏法治报、央广网、今日头条等新闻媒体对本案件情况进行了介绍。
五、专家点评
本案裁判精准把握“顺风车”与非法营运的边界,确立“出行目的—费用分摊—路线顺路—接单频次”四步判断法,既防范以顺风车之名行网约车之实,又避免把真实合乘误判为营运,为交通执法划出清晰红线,对全国规范新业态监管、保护群众共享出行权益具有示范价值。
(来源:江苏省法学会交通法学研究会)